投资政策
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.
一、投资优惠
第一条 税收优惠: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有利于林果、畜牧、矿产建材、旅游四大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。对生产性投资项目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两年缴纳的所得税,由县财政将县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;对非生产性投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,由县财政将县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,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;对高新技术项目,自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,其新增增值税的县级分成部分,由县财政按年度返还给企业50%;对外商利用利润再投资项目,经营期十年以上的,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其再投资已缴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。
第二条 用地优惠:县外投资企业用地有关费用,上交国家、省、市部分,按最低标准收取,补偿百姓部分由估价机构公正评估后合理补偿,县内留成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可缓交或减免交纳。
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优惠:对县外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性收费,上交市以上部分按最低标准征收,上缴县部分,经县政府批准可缓交或减免交纳。
第四条 对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,由县级领导牵头组成协调领导小组,一事一议,特事物办,并制定针对该项目的具体优惠办法。
二、引进奖励
第五条 引进资金奖励:凡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的,资金到位并全部投产后,县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—5‰一次性奖励中介人。
第六条 引进技术奖励:对引进高新技术、专利、科技成果,使企业获得显著效益的,除按规定支付技术转让费外,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,由受益单位给予中介人新增利润的5%的奖励。
第七条 引进人才奖励:从县外引进我县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才,从事专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,并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确认后,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中介人年新增效益1%—5%的奖励。
三、管理服务
第八条 成立县政府项目审批中心(办公地点设在发展计划局),负责投资企业、客商政策咨询及项目审批,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,当日办理完毕,确需调查审核的,5日内办结;需报上级批准的,2日内上报,并积极催办。
第九条 成立优化环境领导小组(办公室设在纪检委),建立专门监督检查队伍,对破坏经济环境的种类案件严厉查处。开通优化环境投诉热线(电话8211313),接受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投诉,并尽快查处。
第十条 优惠政策由易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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